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指南
一、注册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二、注册登记条件
(一)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二)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6.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7.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8.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三)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6.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7.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四)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4.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5.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6.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7.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8.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9.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10.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11.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12.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本指南中相关定义
水生动物,指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及其它在水中生活的无脊椎动物等,包括其繁殖用的精液、卵、受精卵。
出境龟、鳖、蛇、蛙、鳄鱼等两栖和爬行类动物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养殖场,指水生动物的孵化、育苗、养殖场所。
中转场,指用于水生动物出境前短期集中、存放、分类、加工整理、包装等用途的场所。
三、申请材料
(一)《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可下载);
(二)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说明材料;
(三)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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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登记流程
(一)系统录入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行政审批→更多→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设立申请。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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